服務介紹 申辦條件 家庭看護工 家庭看護工 申辦條件 家庭看護工申請資格|外籍看護申請|家庭移工申請條件|飛菲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家庭看護工申請資格 外籍看護申請.家庭移工聘僱.長照照護需求評估 家庭看護工申請條件 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符合下列一項即可: 持有重度殘障手冊(需要特定身心障礙項目,重度以上)。 勞動部指定醫院開立病症暨失能診斷書。 與當地長照中心填妥居家醫療評估。 新制放寬後(自2025年8月1日起) 符合以下條件者得免經醫療機構之專業評估,直接申請外籍看護: 年滿80歲以上長者:不用巴氏量表,不論有無失能,拿身分證明即可申請。 年齡70~79歲癌症二期以上者:不用巴氏量表,有診斷證明書即可申請。 附註 被看護者年齡未滿80歲有全日照護需要(巴氏量表為30分以下為原則,最高不得超過35分)。 被看護者年齡滿80歲以上未滿85歲,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巴氏量表為60分(含60分)以下】。 被看護者年齡滿85歲以上,有輕度以上依賴照護需要。 經醫療專業診斷巴氏量表為0分且於6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 若醫療團隊評估為需全日照護需要,巴氏量表分數逾35分(不含)者,請詳述被看護者經評估為需全日照護需要之事實原因。 依巴氏量表的總分評量表依賴程度之等級分:完全依賴 0–21分、嚴重依賴 21–60分、中度依賴 61–90分、輕度依賴 91–99分、完全獨立 100分。 被看護者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之適用情形 被看護者取得身心障礙證明,且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條及第十四條規定,免重新鑑定。 被看護者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顧需要,且為腦性麻痺明顯生活功能不良,脊髓損傷導致明顯生活功能損傷或截肢併明顯生活功能受損等病症。 被看護者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顧需要,且由醫療機構開立符合全癱無法自行下床、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植物人相關證明。 重新招募及聘僱中階技術家庭看護,曾聘僱家庭看護移工者[免評估] 年齡達75歲以上長者。 持無註記有效期間之身心障礙證明者。 初次招募、聘僱中階外籍家庭看護者[免評估] 使用長期照顧服務(居家、日間或家庭托顧服務)持續6個月以上。 經1名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失智症輕度以上(CDR量表≥1)。 持有特定身心障礙證明者(如下表)。 身心障礙證明新制類別與舊制代碼對照表 代表 [特定]身心障礙類別者,免開[巴氏量表]。 新制身心障礙類別 舊制身心障礙類別代碼 代碼 類別 第一類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06 智能障礙者 09 植物人 10 失智症者 11 自閉症者 12 慢性精神病患者 14 頑性(難治型)癲癇症者 第二類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01 視覺障礙者 02 聽覺機能障礙者 03 平衡機能障礙者 第三類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04 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者 第四類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07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心臟 07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造血機能 07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呼吸器官 第五類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07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吞嚥機能 07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胃 07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腸道 07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肝臟 第六類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07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腎臟 07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膀胱 第七類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05 肢體障礙者備註: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二類疾病。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第八類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08 顏面損傷者 備註:依身心障礙者狀況對應第一至八類 15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因罕見疾病而致身心功能障礙者備註:限「運動神經元」疾病。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16 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障礙者(染色體異常、先天代謝異常、先天缺陷) 13 多重障礙者備註:至少具有符合特定項目之一。 註:移民署即起將外僑居留證上的居留事由更名為「移工」,不再稱「外勞」,以回應社會對移工的支持與尊重。 申請人資格 配偶。 病患之直系血親,如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 病患之三等親以內之旁系血親,如兄弟、叔姪。 患者之一等以內姻親,如婆媳、女婿。 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 被看護者為雇主,應指定具行為能力人以代為履行責任。 外籍家庭看護工申請服務 飛菲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提供家庭看護工申請、外籍看護申請、外籍移工聘僱、 巴氏量表與長照評估諮詢、文件申辦及移工後續管理服務, 協助家庭雇主合法、安心且有效率地完成外籍家庭看護工申請流程。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