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看護工申請資格符合下列一項即可:
  1. 持有重度殘障手冊( 需要特定身心障礙項目,重度以上 )
  2. 勞動部指定醫院開立病症暨失能診斷書
  3. 與當地長照中心填妥居家醫療評估
     
新制放寬後(自2025年8月1日起)
符合以下條件者得免經醫療機構之專業評估,直接申請外籍看護:
  • 年滿80歲以上長者:不用巴氏量表, 不論有無失能,拿 身分證明 即可申請
    年齡70~79歲癌症二期以上者:不用巴氏量表,有 診斷證明書 即可申請。
附註:
  • 被看護者年齡未滿80歲有全日照護需要巴氏量表為30分以下為原則,最高不得超過35分
  • 被看護者年齡滿80歲以上未滿85歲,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巴氏量表為60分含60分以下】
  • 被看護者年齡滿85歲以上,有輕度以上依賴照護需要。
  • 經醫療專業診斷巴氏量表為0分且於6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
  • 若醫療團隊評估為需全日照護需要,巴氏量表分數逾35分(不含)者,請詳述被看護者經評估為需全日照護需要之事實原因。
  • 依巴氏量表的總分評量表依賴程度之等級分:完全依賴-0-21分、嚴重依賴21-60分、中度依賴61-90分、輕度依賴91-99分、 完全獨立100分
被看護者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之適用情形
  1. 被看護者取得身心障礙證明,且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條及第十四條規定,免重新鑑定
  2. 被看護者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顧需要,且為腦性麻痺明顯生活功能不良,脊髓損傷導致明顯生活功能損傷或截肢併明顯生活功能受損等病症。
  3. 被看護者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顧需要,且由醫療機構開立符合全癱無法自行下床、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植物人相關證明。
重新招募及聘僱中階技術家庭看護。曾聘僱家庭看護移工者[免評估]
  1. 年齡達75歲以上長者。
  2. 持無註記有效期間之身心障礙證明者。
初次招募、聘雇中階外籍家庭看護者[免評估]
  1. 使用長期照顧服務(居家、日間或家庭托顧服務)持續6個月以上。
  2. 經1名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失智症輕度以上(CDR量表≥1)
  3. 持有特定身心障礙證明者(如下表)。


身心障礙證明新制類別與舊制代碼對照表代表
[特定]身心障礙類別(黃色欄位)者免開[巴氏量表]

新制身心障礙類別

舊制身心障礙類別代碼

代碼 類別
第一類
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06 智能障礙者
09 植物人
10 失智症者
11 自閉症者
12 慢性精神病患者
14 頑性(難治型)癲癇症者
第二類
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01 視覺障礙者
02 聽覺機能障礙者
03 平衡機能障礙者
第三類
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04 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者
第四類
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07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心臟
07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造血機能
07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呼吸器官
第五類
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07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吞嚥機能
07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胃
07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腸道
07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肝臟
第六類
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07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腎臟
07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膀胱
第七類
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05 肢體障礙者
備註:
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二類疾病。
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第八類
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08 顏面損傷者
備註:
依身心障礙者狀況對應第一至八類
15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因罕見疾病而致身
心功能障礙者
備註:
限「運動神經元」疾病。
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16 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障礙者
(染色體異常、先天代謝異常、先天缺陷)
13 多重障礙者
備註:至少具有符合特定項目之一。

註:移民署即起將外僑居留證上的居留事由更名為「移工」,不再稱「外勞」,以回應社會對移工的支持與尊重。

申請人資格

  1. 配偶
  2. 病患之直系血親,如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
  3. 病患之三等親以內之旁系血親,如兄弟、叔姪
  4. 患者之一等以內姻親,如婆媳、女婿
  5. 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
  6. 被看護者為雇主,應指定具行為能力人以代為履行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