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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放寬後(自2025年8月1日起) |
符合以下條件者得免經醫療機構之專業評估,直接申請外籍看護:- 年滿80歲以上長者:不用巴氏量表, 不論有無失能,拿 身分證明 即可申請。
年齡70~79歲癌症二期以上者:不用巴氏量表,有 診斷證明書 即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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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註: |
- 被看護者年齡未滿80歲有全日照護需要(巴氏量表為30分以下為原則,最高不得超過35分)。
- 被看護者年齡滿80歲以上未滿85歲,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巴氏量表為60分(含60分)以下】。
- 被看護者年齡滿85歲以上,有輕度以上依賴照護需要。
- 經醫療專業診斷巴氏量表為0分且於6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
- 若醫療團隊評估為需全日照護需要,巴氏量表分數逾35分(不含)者,請詳述被看護者經評估為需全日照護需要之事實原因。
- 依巴氏量表的總分評量表依賴程度之等級分:完全依賴-0-21分、嚴重依賴21-60分、中度依賴61-90分、輕度依賴91-99分、 完全獨立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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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看護者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之適用情形 |
- 被看護者取得身心障礙證明,且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條及第十四條規定,免重新鑑定
- 被看護者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顧需要,且為腦性麻痺明顯生活功能不良,脊髓損傷導致明顯生活功能損傷或截肢併明顯生活功能受損等病症。
- 被看護者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顧需要,且由醫療機構開立符合全癱無法自行下床、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植物人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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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招募及聘僱中階技術家庭看護。曾聘僱家庭看護移工者[免評估] |
- 年齡達75歲以上長者。
- 持無註記有效期間之身心障礙證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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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招募、聘雇中階外籍家庭看護者[免評估] |
- 使用長期照顧服務(居家、日間或家庭托顧服務)持續6個月以上。
- 經1名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失智症輕度以上(CDR量表≥1)
- 持有特定身心障礙證明者(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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