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工作,其家庭成員條件
條件 編號 家庭成員之條件 點數 就安費
小孩點數 B1 年齡未滿六歲 6點 備註1
B2 年齡滿六歲至未滿十二歲 4點 備註2
A4 年齡未滿六歲之發展遲緩兒童 10點 2,000
A1 年齡未滿十二歲之罕見疾病者 10點 2,000
A2 年齡未滿十二歲之身心障礙者 10點 2,000
A3 年齡未滿十二歲且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 10點 2,000
父母祖父母監護人點數 D2 年齡未滿十二歲子女,其父或母為未婚、離婚或喪偶 6點
D3 年齡未滿十二歲子女,符合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權利義務,經設置監護人 6點
D1 年齡未滿十二歲子女,其父或母其中一人為身心障礙者 6點
年齡滿十二歲至未滿七十五歲 不計點數
C1 年齡滿七十五歲至未滿八十歲(每一位) 1點
C2 年齡滿八十歲以上(每一位) 2點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工作之招募許可,應符合累計點數滿4點。
累計點數滿4點至9點就安費5,000元, 累計點數滿10點以上就安費2,000元。
註一 1位未滿六歲就安費5000元
2位未滿十二歲子女,其中1位未滿六歲就安費 2,000
註二 1-2位年齡滿六歲至未滿十二歲就安費 5,000
3位年齡滿六歲未滿十二歲子女就安費 2,000
註三 每一家家庭成員僅得就各該條件擇一適用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工作,其家庭成員應具下列條件之一,且符合累計點數達四點:
一、有未滿十二歲之子女。
二、有年滿七十五歲以上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或相關親屬。

未滿十二歲子女符合民法第1091條者,得由監護人為雇主。
以下情形不列計:
一、與雇主不同戶籍。
二、已申請家庭看護工。
三、已列計為家庭幫傭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