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勞委會99年9月29日發布修正案
- 2.99年10月1日修正生效日起,初次招募移工
人數及所聘僱移工
總人數的比例改成5級制分為A+級(核配比率35%)、A級(核配比率25%)、B級(核配比率20%)、C級(核配比率15%)、D級(核配比率10%),
- 自由貿易港區之製造業:核配比率40%。《5級行業所屬級別》
- 針對勞保人數1,000人至1,999人之事業單位減少移工
核配比率1%、2,000人至2,999人之事業單位減少2%、3,0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減少3%,其計算方式是採取「遞減」方式不是齊頭刪減。《5級移工
核配計算》
移工
增額
近用比率(%)就業費增加額數
(增額每人/每月/元)基本就業安定費金額
(以一般製造業為例)每人每月應納
就業安定費金額1%~5% 3,000 2,000 5,000 6%~10% 5,000 2,000 7,000 11%~15% 7,000 2,000 9,000
註1:引進Extra案移工
後,且納入定期查核對象,查核比率始提高(現行定期查核違規案件,無法以Extra案處理,不得超額進用後直接轉Extra案)
註2:不得申請變更案別,以一案一求才為主(例如增額11%~15%就安費為$9,000元,不得變更為$5,000元或3K案)註3:3K五級制核配比率+附加就業定費數額提高移工
核配比率,上限不得高於40%
國內新增投資案
- 投資金額項目:土地、廠房、機器設備及營運資金,且其中廠房及機器設備之投資金額應達1/2,並經會計師簽證。
- 投資金額認列期間:101年1月1日至103年12月31日。
- 新設立廠場-所指為全新工廠登記證、全新機器設備、全新勞保證號,三者缺一不可
- 免Extra比率之附加就業安定費為:5%
- 豁免期間 :3年
- 新設立廠場,高科技產業投資金額達新臺幣5億元或其他產業投資金額達新臺幣1億元:
- 免Extra比率之附加就業安定費為:10%
- 豁免期間 :3年
- 新設立廠場,預估創造本國勞工就業人數100人以上:
- 免Extra比率之附加就業安定費為:10%
- 豁免期間 :3年
臺商新增投資案
- 投資金額:
- 高科技產業投資金額達新臺幣5億元(含土地、廠房、設備及營運資金,其中,機器設備加上廠房設備須達2.5億元)。
- 其他產業投資金額達新臺幣1億元(其中,機器設備加上廠房設備須達0.5億元)。
- 就業人數:預估1年內創造本國勞工就業人數達100人。
- 臺商資格認定:101年11月22日至103年12月31日。
- 投資案認定(核配移工
比率):以工業局核發臺商資格認定函之日起3年內完成投資,並取得新的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之新設立廠場。
(「新設立廠場」所指為全新工廠登記證、全新機器設備、全新勞保證號,三者缺一不可)
- 新設立研發中心或企業營運總部:
- 免Extra比率之附加就業安定費為:15%
- 豁免期間 :5年
- 自有品牌國際行銷,最近2年海外出貨占產量50%以上:
- 免Extra比率之附加就業安定費為:20%
- 豁免期間 :5年
- 國際供應鏈最近1年重要環節前5大供應商或國際市場占有率達10%以上:
- 免Extra比率之附加就業安定費為:20%
- 豁免期間 :5年
- 屬高附加價值產品及關鍵零組件相關產業:
- 免Extra比率之附加就業安定費為:20%
- 豁免期間 :5年
註:移民署即起將外僑居留證上的居留事由更名為「移工」,不再稱「外勞」,以回應社會對移工的支持與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