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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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看護者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之適用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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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招募及聘僱中階技術家庭看護。曾聘僱家庭看護移工者[免評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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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招募、聘雇中階外籍家庭看護者[免評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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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證明新制類別與舊制代碼對照表代表
[特定]身心障礙類別(黃色欄位)者免開[巴氏量表]
新制身心障礙類別 |
舊制身心障礙類別代碼 | |
代碼 | 類別 | |
第一類 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
06 | 智能障礙者 |
09 | 植物人 | |
10 | 失智症者 | |
11 | 自閉症者 | |
12 | 慢性精神病患者 | |
14 | 頑性(難治型)癲癇症者 | |
第二類 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
01 | 視覺障礙者 |
02 | 聽覺機能障礙者 | |
03 | 平衡機能障礙者 | |
第三類 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
04 | 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者 |
第四類 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
07 |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心臟 |
07 |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造血機能 | |
07 |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呼吸器官 | |
第五類 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
07 |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吞嚥機能 |
07 |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胃 | |
07 |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腸道 | |
07 |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肝臟 | |
第六類 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
07 |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腎臟 |
07 |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膀胱 | |
第七類 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
05 |
肢體障礙者 備註: 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二類疾病。 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
第八類 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
08 | 顏面損傷者 |
備註: 依身心障礙者狀況對應第一至八類 |
15 |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因罕見疾病而致身 心功能障礙者 備註: 限「運動神經元」疾病。 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
16 |
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障礙者 (染色體異常、先天代謝異常、先天缺陷) | |
13 |
多重障礙者 備註:至少具有符合特定項目之一。 |
註:移民署即起將外僑居留證上的居留事由更名為「移工」,不再稱「外勞」,以回應社會對移工的支持與尊重。
申請人資格
初聘家庭幫傭或看護工 7/1起雇主須參加講習
勞動部26日公告「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聘前講習實施辦法」,自105年7月1日起,雇主首次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或家庭幫傭前,須參加聘前講習,可以臨櫃、團體與網路方式講習,將以播放影片或多媒體簡報等方式進行,講習時間至少1小時。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勞動發管字第10505055222號
訂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聘前講習實施辦法」。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聘前講習實施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國雇主於第一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者,應於申請聘僱或接續聘僱許可前參加聘前講習。
前項聘僱家庭看護工之雇主無法參加聘前講習,得由與被看護者具有下列關係之一者,且共同居住或代雇主對家庭看護工行使管理監督地位之人參加:
一、 配偶。
二、 直系血親。
三、 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或一親等之姻親。
四、 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
五、 雇主為被看護者時,受其委託處理聘僱管理事務之人。
第一項聘僱家庭幫傭之雇主無法參加聘前講習者,得由與被照顧者具有直系血親或一親等姻親關係,且共同居住或代雇主對家庭幫傭行使管理監督地位者參加。
依前二項規定代雇主參加講習者,應提供共同居住親屬或代雇主行使外國人管理監督地位之證明文件或切結書。
第 三 條
聘前講習之時數至少為一小時;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聘僱外國人之相關法令。
二、 外國人健康檢查及其罹患法定傳染病之處置。
三、 聘僱外國人入國後應辦理事項。
四、 外國人權益保障。
五、 其他與外國人聘僱管理有關之事項。
第 四 條
聘前講習得以下列方式辦理:
一、 臨櫃講習:參加講習者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參加講習。
二、 團體講習:同時參加講習為十人以上者,應以預約方式至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指定場所,參加講習。
三、 網路講習:參加講習者至中央主管機關所建立之聘前講習網站,參加講習。
講習課程得以播放影片或多媒體簡報等方式進行。
第 五 條
參加講習者,應攜帶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等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核對。但依第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參加講習者,除應出具本人身分證明文件外,另應出具符合該規定之證明文件。
參加網路講習者,應以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所簽發之自然人憑證登入。
第 六 條
辦理聘前講習之單位對於完成聘前講習者,應登錄於雇主聘前講習資訊系統,並發給完訓憑證。
參加聘前講習之完訓憑證,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自網路查知者,雇主申請聘僱或接續聘僱許可時,得免附。
第 七 條
主管機關得委託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財團法人、非營利之社團法人或其他以公益為目的之團體,辦理聘前講習。
前項委託辦理講習之方式,為臨櫃講習或團體講習。
第 八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入境後聘僱費用:
【雇主負擔部份】
項目 |
家庭看護工 |
備註 |
薪資 |
20,000/月 |
依勞基法及聘僱契約規定 |
加班費 |
2,668/月 |
一個月有4個禮拜日之週日不休假津貼 |
就業安定基金 |
2,000/月 |
定期向勞動部繳交 |
健保費 |
約 1,329/月 |
依投保薪資計算,外傭自付NT$426/月 |
職災保險保費 |
55元/月 |
季收165元/季 |
平均每月花費金額 |
約 NT$ 26,052 |
含週日不休假津貼 |
備註 : 移工工作期滿之返鄉機票,原則由移工自行負擔,惟於契約另行約定或因雇主因素致聘僱契解除者除外。 |
※113年1月1日起產業類外勞基本薪資調至$27,470元。(依各國勞動契約不同,家庭移工薪資有所不同)。
※113年1月1日起因基本工資調整,勞健保負擔級距也會有所調整。
意外保險費 | 家庭類移工無需加保勞工保險。依勞動契約規定,雇主須為所聘僱家庭類移工投保意外死亡保險。 | |
保 額 |
30萬(一般意外險) |
雇主負擔 NT$500 |
【移工自行負擔部分】
項目 |
承辦主管機關 |
備註 |
居留證 |
各縣市出入國及移民署 |
1,000/年 |
定期體檢 |
勞動部指定醫院 |
約2,000/次;依醫院實際報價為準 |
諮詢服務規費 |
本公司 |
1,800/第一年每月 1,700/第二年每月 1,500/第三年每月 |